河 南 省 公 安 厅 文 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豫公通[2003]127号
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政府法制办(局):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3年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证《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规定》是新时期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规章,是新形势下促进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和安全技术防防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总结了我省多年以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实际,是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公安部门和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门和单位都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同时,要迅速拟定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规定》内容及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技防创安”的实施。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和舆论基础。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重点要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到计划、财政、质量监督、建设、通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文博等内部保卫单位。所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方面的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内部保卫单位的新建、改建设施的技防系统必须抓紧到位。过去在技防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技防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验明投标单位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施工作业。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三、依法行政,严格管理,确保《规定》正确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技防产品标准、质量和技防系统施工资格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加强对技防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督管理,未取得安全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或准销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技防系统,要严格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对技防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技防系统竣工后的检测验收。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各市在贯彻《规定》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找准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要把各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的内容,狠抓落实。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本规定,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南省公安厅(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章)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